2024年03月28日 星期四 21:26

關於我們

ABOUT US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一、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

二、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建築安 全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Segurança na Construção de Macau”,英 文名稱為“Macau Construction Safety Association”。在本章程內稱為(本會),英 文縮寫為MCSA

三、根據本章程予以規範,倘有遺漏 之處,悉依本澳現行法律處理。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5 號南嶺工業大廈9G座。會址可由會員 大會決定批准遷移。

 

第三條

(宗旨)

一、為澳門建造業領域內的安全督導 員團體,其宗旨是通過聯繫本澳的建造業 領域內的安全督導員,參與和促進本澳建 造業領域內的安全衛生技術與管理;研究 科技和資訊交流,從而對本澳建造業領域 內的安全衛生的發展和水平之提高作出 貢獻。

二、推廣澳門建造業安全與衛生的專 業知識。

 

第四條

(會員及會員資格)

一、          凡澳門合法居民以及同時符合下 列條件者,並且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 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完成由澳門勞工事務局開辦的澳門 建築業安全管理人員課程、或澳門勞工事 務局認可之更高程度的安全督導員課程, 取得相關之證書,並經理事會評審及通 過。申請人需要從事不少於兩年的建造業 安全與衛生管理相關的工作。如申請人少 於兩年的相關工作經驗,只可作為附屬會 員,不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本會之會 員分類、會員資格和會員權利如下:

1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類:

創會會員

資深會員

專業會員

基本會員

附屬會員

2會員資格

2.1 創會會員

本會成立時的第一屆會員。

 2.2 資深會員

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 份證人士,同時符合下列要求可申請成為 資深會員:

2.2.1 持有職業安全及健康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或更高學歷,並達3年以上 會齡的專業會員;或

2.2.2 持有職業安全及健康文憑,或 具備同等學歷,並達5年以上會齡的專業 會員。

申請人須由兩名理事提名並提交其 本人最近三年之專業工作記錄,經理事會 審核後批准,可成為資深會員。

2.3 專業會員

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 份證人士,同時符合下列三項要求可申請 成為專業會員:

2.3.1 澳門勞工事務局認可安全督導 員資格;及

2.3.2 必需持有由澳門勞工事務局開 辦的150小時《建築業安全督導員培訓課 程》證書;或

2.3.3 澳門勞工事務局認可之更高程 度的安全管理人員課程,取得相關之證 書;或

2.3.4 具備同等或更高學歷;及

2.3.5 具備不少於十年建築安全與衛 生管理的工作經驗。 申請人須提交其本人的學歷證明及 最近兩年之專業工作記錄,經理事會審核 後批准,可成為專業會員。

2.4 基本會員

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 份證人士,同時符合下列要求可申請成為 普通會員:

2.4.1 澳門勞工事務局認可安全督導 員資格;及

2.4.2 必需持有由澳門勞工事務局開 辦的150小時《建築業安全督導員培訓課 程》證書;或

2.4.3 澳門勞工事務局認可之更高程 度的安全管理人員課程,取得相關之證 書;或

2.4.4 具備同等或更高學歷;及

2.4.5 具備不少於三年建築安全與衛 生管理的工作經驗。

2.5 附屬會員

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 份證人士,同時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要求, 可申請成為附屬會員:

2.5.1 持有48小時建築安全與衛生管 理的相關證書資格學歷;或

2.5.2有興趣瞭解建築安全與衛生管 理的人士。

申請人須提交其本人學歷或工作記 錄證明,經理事會審核後批准,可成為附 屬會員。

3 理事會擁有是否接納任何會員資格 申請的決定權。

4 如會員資格申請被否決,申請者可 向監事會提出復核申請,理事會須向監事 會解釋原因,但有權不向申請人公佈內 容。

5 權利如下:

5.1 創會會員、資深會員、專業會員及 基本會員,享有本會賦予會員的福利,還 包括:

5.1.1 參加會員大會享有發言權及表 決權;

5.1.2 擁有選舉及被選舉為監、理事 權。

5.2 附屬會員享有本會賦予會員的福 利,還包括:

5.2.1 可列席會員大會,享有發言權, 但無表決權;

5.2.2 除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 外,可成為本會各種組織之工作人員。

二、有關之申請,應由一位會員以書 面形式向理事會推薦,而理事會有權決定 接納與否。

 

第五條

(會員義務、權利及處罰)

 一、會員具有義務遵守會章,內部守 則及有關本會權力機關的議決,參與及發 展會務,依期繳交會費及作出有利本會的 工作,欠交會費者,其會員資格將會交由 理事會處理。

二、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 加會員大會,討論、建議及投票事宜、參 加由本會推動之活動及於被界定之條件 下,享用本會賦予之福利。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 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 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 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 會員開除出會。

第六條

(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長、 名譽顧問、顧問及公司會員之類別)

一、對本會會務作出貢獻者,經理事 會議決可推薦為本會顧問。

二、對社會或職業安全衛生範疇及本 會會務作出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 可聘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理 事長、名譽顧問或顧問。

三、已領有建築及相關行業牌照,有 意與本協會一起推廣澳門建築安全健康 發展之企業或機構,經理事會決議,可推 薦為本會之公司會員。

四、以上類別須由會長確認及通過。

 

第七條

(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 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有選舉權之會員 組成,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 力。選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以 通過資產負債表。

三、會員大會得應理事會的要求,而 召開特別大會,並由會長主持。

四、會員大會成員每三年由會員大會 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

(決議的多數)

一、任何決議均須經出席或獲書面授 權出席者的絕對多數票通過。當票數相等 時,大會主席有決定票。

二、罷免當屆領導機關之成員,推翻 以往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由全體會員三分 之二大多數票通過。

 

第十條

(會員大會權限)

會員大會有權:

a)通過修改會章;

b)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 成員;

c)決定資產運用;

d)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 資產運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負 責會務工作。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 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財務長一名、 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 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唯理事長只可連選連任兩次。

三、理事長不能理事時,由其中一位 副理事長代理。

 

第十二條

(理事會權限)

理事會有權:

a)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b)確保會務之管理以及提交工作報 告及賬目;

c)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 大會選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 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四條

(監事會權限)

監事會之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b)監督理事會之所有行政行為;

c)定期審核財務之賬目;及

d)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賬目發表 意見。

 

第十五條

(解散、附則)

一、本會可依法解散。其解散只可為 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大會,並經多於四分 三的會員贊成方可通過,並應因此而委任 由至少三位正式會員組成的清算委員會。

二、本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三、本會章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四、本會章由會長及理、監事會解釋。